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译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四)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 (六)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代管协会实施管理。 主要是:指导代管协会依据其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对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 议及代管协会机构改革变更等事宜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审批代管协会工作人 员临时出国等。 (七)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审批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其它事项。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节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团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驻会),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材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事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划拨的行政、事业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本会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缴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