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规范陶瓷广告用语和定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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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晚报 |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摘要:
据宜兴陶瓷业内人士介绍,去年以来宜兴陶瓷艺术品及日用陶器销售普遍出现疲软,当地陶器经营者和少数知名紫砂工匠存在的诚信缺失等问题更显突出,对保持和促进宜兴陶瓷行业健康发展形成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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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陶瓷艺术品及日用陶器,在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及广告语表述内容不能“满嘴跑火车”了。记者昨从宜兴陶瓷行业协会获悉,宜兴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宜兴物价局此前分别通过“提示书”和“价格政策提醒函”形式,加强陶艺从业者诚信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宜兴陶瓷广告用语和定价行为。 据宜兴陶瓷业内人士介绍,去年以来宜兴陶瓷艺术品及日用陶器销售普遍出现疲软,当地陶器经营者和少数知名紫砂工匠存在的诚信缺失等问题更显突出,对保持和促进宜兴陶瓷行业健康发展形成障碍。 宜兴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给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的“提示书”中明确,该部门在近期接到举报反映宜兴部分陶瓷艺人在其名片、网页等宣传、推销商品的活动中,标注使用的“国家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助理工艺美术师”、“国家级工艺美术员”中的“国家级”用语,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可以达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 宜兴物价局也发布了价格政策提醒函”,明确告知相关从业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销售商品要依法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宜兴物价局有关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当地物价部门将积极开展网络市场价格巡查和重点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记者 何小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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