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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的意见建议

来源: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浏览:
摘要: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文件,3年多来,一方面,该文件作为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指导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在电价、交易、结算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对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进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增量配电网企业的落地运营,凸显了该文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存在的局限性,与文件中提出的:形成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有效的配电价格,促进售电侧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配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配电网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配电服务的目标相去甚远。作为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在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同时,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据该文件不能体现配电网真实投资运营成本,难以获得合理收益回报,成为了焦点、共性问题,从而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良性运营产生了制约和障碍。为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实现良性发展,为国家电力改革的实践做出实绩,使成本与收益、责任与权利公平对等发展,建议尽快研究完善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供参考决策:

  一、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在电力系统中的功能定位

  依据《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文件总体要求第三条:“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文件第二十八条:“增量配网并网运行时,按网与网关系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在其配电区域内与省级电网为网间互联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在其配电区域内作为公用电网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接入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各类电源的接入权利。

  二、采用“节点法”与“邮票法”结合的方式作为省级输配电价定价方法

  输配电价改革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构建电力市场的关键改革举措。现行省级输配电价采用的“邮票法”定价方法,在还原电能在不同物理距离间的输送成本,厘清电网物理约束条件下不同电压等级间的输配成本上存在着诸多障碍,未能体现能源资源禀赋对能源价格的有效传导。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电力现货交易和以现货价格信号引导电网网架优化、输配分类结算,凸显资源禀赋成本优势,推进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实现。建议各省根据资源禀赋、电网网架约束条件,因地制宜灵活考虑采用“节点法”与“邮票法”两种办法或两种办法相结合的方式作为省级输配电价定价方法;建议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定价方式为: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节点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节点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三、明确网间电量电价交易路径及结算机制

  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文件,明确了区域电网间的电量、容量交易结算价格,明确了本轮监审周期内的各省输配电价。从广义上看,省级电网就是国家电网网架下的区域电网、增量配网应视为省级电网网架下的区域电网。遵循公平负担、平等交易的原则,增量配网与省级电网间的电量、容量交易不应采用电网与用户间的交易模式及价格。建议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网间电量电费、容量电费交易结算按照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文件中区域电网间结算价格标准结算。国家部委文件及前述中已多次明确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享有电网企业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增量配网或区域电网不应视为电力用户,不应采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文件中对于电力用户计收的容量电费标准全额或折扣收取增量配电网容量电费;网间结算的电量电费,由增量配电网向上游发电企业依据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进行交易结算,由增量配电网向省级电网结算节点输配电价,增量配网应与省级电网一致采用单一制电价结算,不应采用适用于电力客户交易的峰谷电价交易结算模式。

  四、省级范围内统筹考虑交叉补贴及综合线损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交叉补贴,同时,根据电网网架物理属性及电压等级差异,配电网线损率明显高于输电网。上述因素在《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文件中未能充分考虑。建议在省级范围内统筹考虑省级电网、增量配网的交叉补贴、综合线损的核定及结算。

  稿件为榆林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小配电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贾豫原创。

责任编辑: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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